如今「网红」已经成为新兴职业,举凡YTR、直播主、部落客,或是活跃于社群平台的的创作者都可以被称作网红,而赚取收入的方式,除了塑造个人品牌形象,还有透过自己在社交媒体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,协助品牌推广产品或服务,营收来源相当多元,顶尖网红甚至能年入千万,远超一般上班族薪水。为了因应这股潮流,财政部决定课征「网红税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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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媒体《ETtoday新闻云》、《三立新闻网》的报导,财政部在10日正式发布「个人经常性于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征营业税作业规范」,针对YouTuber、直播主等网红,以及利用网红资讯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服务的平台,明订营业税课征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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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规范主要有2大重点,一是确立境内网红应办理税籍登记的要件、二是网红劳务性质认定及相关营业模式的课征原则。境内网红只要符合「在台湾设有固定营业场所」、「拥有营业牌号」、「雇用人员处理业务」、「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 (货物10万元、劳务5万元)」就须办理税籍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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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符合营业人要件之网红,提供的表演劳务 (如影音、图文等) 不属专业性劳务或受雇劳务,应课征营业税;平台自广告或观众取得的收入、网红自平台取得的分润,也都应课征营业税。此外,课税范畴也会依观众所在地决定,若观众位于台湾,网红自平台取得的分润收入就属于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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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表示,「网红税」新制自即日起实施,115年6月30日前为辅导期,辅导期内若网红或平台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、开立统一发票或报缴营业税,将免予处罚,申报缴纳需于同年7月15日前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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