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今「網紅」已經成為新興職業,舉凡YTR、直播主、部落客,或是活躍於社群平台的的創作者都可以被稱作網紅,而賺取收入的方式,除了塑造個人品牌形象,還有透過自己在社交媒體上的影響力和知名度,協助品牌推廣產品或服務,營收來源相當多元,頂尖網紅甚至能年入千萬,遠超一般上班族薪水。為了因應這股潮流,財政部決定課徵「網紅稅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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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媒體《ETtoday新聞雲》、《三立新聞網》的報導,財政部在10日正式發布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,針對YouTuber、直播主等網紅,以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,明訂營業稅課徵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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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規範主要有2大重點,一是確立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的要件、二是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的課徵原則。境內網紅只要符合「在台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」、「擁有營業牌號」、「僱用人員處理業務」、「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(貨物10萬元、勞務5萬元)」就須辦理稅籍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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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,提供的表演勞務 (如影音、圖文等) 不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,應課徵營業稅;平台自廣告或觀眾取得的收入、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,也都應課徵營業稅。此外,課稅範疇也會依觀眾所在地決定,若觀眾位於台灣,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收入就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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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表示,「網紅稅」新制自即日起實施,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,輔導期內若網紅或平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、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,將免予處罰,申報繳納需於同年7月15日前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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