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湾至今尚未开放安乐死,该议题数次引发争议,你怎么看呢?日前新竹一名钟姓男子因严重脊椎受损,导致四肢瘫痪、大小便失禁,犹如活死人,他决定向法院声请准许安乐死,希望可以有尊严地离去,而法官的决定也曝光了!

示意图,翻摄自部立彰化医院
根据《三立新闻网》、《太报》报导,钟男主张,自己因跌倒造成颈椎受伤,导致颈部以下四肢僵麻、疼痛难耐,且大小便失禁,腹部好像有绳子绑着,需要旁人协助日常生活,受伤至今,身心受到倍受煎熬,犹如被关在牢笼里,更像个活死人,期盼可以安乐死。

示意图,翻摄自pexels
钟男仍具清楚表达能力,认为受病痛折磨者可以有尊严、安祥快乐的死去是人民的权利,并不违背任何公共利益及社会善良风俗,也与女儿充分沟通,获得理解支持,希望法院准许自己能执行安乐死,同时请求免除执行者的刑、民事责任,保障协助者不负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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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钟男更提出大法官释字第603号「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应受宪法保护」,来佐证自己的理念。
经新竹地院审理后,钟男主张以宪法第8、22、23条、民法第16、17条与刑法第304条及大法官释字第603号解释为法律依据,仍无法确定钟男的声请案件是否为法院管辖的「家事非讼事件」范围,更无法认定是否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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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表示,法律是否容许女性堕胎或容许人民因疾病等因素安乐死,是现代国家都要面临的难题,不仅涉及到医学科技的发展,也和人类社会的价值演进有关,即便仅以生命权解释,就绝对禁止堕胎或安乐死的结论,但生命权为重要宪法权力,若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,不得任意侵害。
法官指出,大法官曾对人格自由生命自主有所讨论,但相关原则尚不足作为法律构成要件及效果,也难成为裁判依据,且病人终末期医疗选择已有立法,自主权利法于2019年上路,患者可透过预立医疗决定,拒绝维生医疗,保障善终权益,但该法并未赋予病人选择「主动终结生命」之权利,两者性质仍有重大区别。

示意图,翻摄自pexels
法官直言,台湾并无法律条文供当事人援引,作为法院准许安乐死与否的依据,在维护人性安全、尊重人格自由发展的法律原则下,「不具备明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条,并无法作为安乐死的依据。」最终,钟男声请驳回,可抗告。
与其毫无尊严地死去,有部份人会选择安乐死,早点解脱!日本51岁女子小岛美奈 (小岛ミナ) 不幸罹患「多发性系统萎缩症」 (Multiple system atrophy,MSA) ,为了不被病痛折磨,她远赴瑞士进行安乐死,过程被日本电视台NHK拍成纪录片「她选择安乐死」 (彼女は安楽死を选んだ) 。

翻摄自网路,下同
根据《NEWSポストセブン》报导,小岛美奈的成长经历与一般人无异,学生时期通过努力,顺利考上首尔大学,年轻时担任韩语翻译员及从事儿童养护设施工作,但在感情方面,一直遇不到合适人选,始终未婚,在家人眼中是位独立的女性……【更多内容请见下方延伸阅读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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