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制式手槍及子彈數於列管物品,非法持有、寄藏或打算販賣而陳列者,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高雄市一名顏姓男子在2020年從一名綽號「阿仁」的成年人手中,取得1把貨真價實的手槍和1顆子彈後就一直非法持有槍械,到2021年9月28日的晚上,顏男將槍枝取出把玩,在女友面前炫耀,結果槍枝意外走火打傷自己,送醫後被警方起訴。
【違法行為,請勿模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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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指出,顏男當晚拿出該槍枝把玩,結果不小心擊發、誤傷自己的左前臂,女友和另一位朋友嚇壞趕緊開車將顏男送醫。高雄榮總醫院收治後發現顏男受的是槍傷,立刻報警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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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調查後,顏男在偵訊中坦承不諱,違禁物品也遭沒收,顏男因持有手槍和子彈,被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、第12條第4項起訴。根據該條例第18條第4項,如果因被告自白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發生,可減刑或免刑,不過顏男的自白並沒有牽涉到其他刑案,無法依此條例減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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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地院認為顏男雖沒有用以犯罪,但非法持有槍枝的行為已對社會構成威脅,所以並沒有情輕法重的狀況,後續以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,本案仍可上訴。
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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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物品不要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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